《邢台市城市供熱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將於9月1日實施,《條例》填補了邢台在供熱立法上的空白。
《條例》規範了規劃與建設、供熱與用熱、設施維護與管理、應急管理和法律責任,鼓勵利用清潔能源、可再生能源和工業餘熱發展供熱事業,推廣先進、節能、環保的供熱用熱新技術、新工藝。規定了熱源單位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,不得以環保限製排放指標或電量指標等為由,停止或限製對外提供供熱熱源。
《條例》明確,市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供熱規劃預留熱源、熱網、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用地或空間,並適時進行建設,以符合改善環境、節約能源和提高供熱質量的要求;明確了新建建築或未接入集中供熱的既有建築,應采用清潔能源供熱方式供熱,並逐步納入統一的集中供熱範圍。針對供熱設施維護責任劃分不明的問題,《條例》規定,分區段明確劃分熱源單位、供熱單位和居民熱用戶對供熱用熱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;供熱單位與非居民熱用戶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合同約定;城市供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費用按照產權歸屬,由所有人承擔。
《條例》專設“應急管理”一章,對應急預案、事故報告、緊急搶修、損壞責任等事項進行了規範。規定,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,供熱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,並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。供熱單位搶修供熱設施時,公安、交通、城市管理、住建等部門和排水、供電、供氣、供水、通訊等單位,應當予以配合。